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719号
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89738Q。
法定代表人:张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冲,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吴文冲已自行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吴文冲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璇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金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