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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1-2号

冯国喜、冼丽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国喜,冼丽玲,陈耀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喜,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冼丽玲,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耀泉,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耀泉、冼丽玲的集体分红、征地款、福利金等一切经济收益合共26380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