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6民初37号

郭清华与肖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清华,肖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7号原告郭清华,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波,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肖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清华尚未治疗终结,损失无法确定,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熊红卫

代理

审判员  钟玲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