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继红,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改兰,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被告徐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继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改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改兰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红撤回对被告徐改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