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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01311号

王继红与徐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红,徐改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继红,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改兰,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被告徐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继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改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改兰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红撤回对被告徐改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