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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69号

沈凤霞与汤卫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沈凤霞,汤卫东,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69号

原告:沈凤霞,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汤卫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

原告沈凤霞诉被告汤卫东、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凤霞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卫东、第三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凤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凤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