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69号
原告:沈凤霞,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汤卫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
原告沈凤霞诉被告汤卫东、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凤霞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卫东、第三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凤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凤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