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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第504号

王永书、陈正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书,陈正旭,韩乃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书,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正旭,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乃玉,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书与被执行人陈正旭、韩乃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即民初字第6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