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书,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正旭,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乃玉,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书与被执行人陈正旭、韩乃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即民初字第6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