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仁,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现租住于龙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建青,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新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新仁及其辩护人陈建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钟新仁驾驶赣B×××××轻型厢式货车由夹湖圩往新城方向行驶,15时20分,当车行至新城村道路沙角围路段时,货车车厢尾部右侧车门突然打开,碰撞到路旁的行人赖某1,造���赖某1受伤经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钟新仁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新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钟新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方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由被告人方额外支付赔偿款40000元整,被害人方对被告人钟新仁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钟新仁户籍地龙南县渡江镇竹梓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新仁家有年老体弱的父亲,以及年幼的子女,生活困难。
三、离婚证、龙南三中、龙洲小学教务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已离婚,现独自抚养一女一子,女儿就读于龙南三中,儿子就读于龙洲小学二年级。同时,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新仁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钟新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协商,后被害人方提出本案民事部分另行起诉,但被告人方须额外支付赔偿款4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方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钟新仁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具有特殊性,钟新仁仅负责驾驶货车,具体的开关货箱门都由跟车的业务员负责,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已离异,须抚养子女,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钟新仁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钟新仁驾驶赣B×××××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邝宏伦)由龙南县夹湖圩往新城村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当车行至新城村道路沙角围路段时,该货车车厢尾部右侧车门突然打开,碰撞到路旁的行人赖某1,造成赖某1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新仁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钟新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知晓随车人员魏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将被害人送至龙南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在龙南县中医院,钟新仁经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钟新仁以及肇事车辆所有人邝宏伦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议,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另行向保险公司以及邝宏伦、钟新仁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按协议钟新仁、邝宏伦已向被害人家属额外支付赔偿款40000元整,被告人钟新仁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钟新仁的供述;证人魏某、赖某2、宋某1、宋某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记录、车检照片;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新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钟新仁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救护人员等到来,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新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智辉
代理
审判员 :干晓慧
人民陪审员 :胡传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