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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776号

王金本与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本,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776号原告王金本,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155号。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