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776号原告王金本,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155号。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