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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财保57号

伍秀碧、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4-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秀碧,旷天钧,杨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57号申请人伍秀碧,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旷天钧,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杨光蓉,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伍某与被申请人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伍秀碧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营业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伍秀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三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支取、转移等;

二、对伍秀碧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