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57号申请人伍秀碧,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旷天钧,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杨光蓉,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伍某与被申请人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伍秀碧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营业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伍秀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三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支取、转移等;
二、对伍秀碧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