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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26号

崔腾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26号崔腾飞,住所地河北省××别××乡××号,联系方式134××××5917。刘培荣,所在地沧县官厅乡项兴屯村陈志辉,所在地河间市束城镇南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培荣、陈志辉在银行的存款11426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培荣陈志辉相当于11426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培荣、陈志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冬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