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利,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星,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徐利利与被执行人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郭伟众二O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