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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104-1号

杜关中、杜玉彩等与巩义市瑞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关中,杜玉彩,杜玉贞,杜玉霞,巩义市瑞康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104-1号原告杜关中,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杜玉彩,女,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杜玉贞,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杜玉霞,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丹,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被告巩义市瑞康医院,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俊涛,该医院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关中、杜玉彩、杜玉贞、杜玉霞诉被告巩义市瑞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坚持鉴定但尚未找到鉴定机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一个月。

审 判 长  杜占元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