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00号罪犯卢涤先,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台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涤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涤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涤先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涤先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