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刘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轩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刘鑫,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委托代理人张佳莹,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六楼,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新区,故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纪申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速 录 员 卢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