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铭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百禄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女,1980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荣和中路**弄**号***室。申请人上海铭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4日,出票人赤峰人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赤峰松山支行,票面收款人赤峰人川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收款人为上海铭渠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均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铭渠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铭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月明
审判员 林立楠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