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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31号

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蔡亚军蔡依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亚军,蔡依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31号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万豪国贸中心5楼U1-U3、U4A-U5,组织机构代码:69658728-3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NAGAHARAAKIHIRO)。委托代理人周凯霞,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亚军,女,汉族,1968年07月0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蔡依依,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小贷公司)与被告蔡亚军、蔡依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凯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亚军、蔡依依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联财小贷公司诉称,2014年3月24日,亚联财小贷公司与蔡亚军、蔡依依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蔡亚军、蔡依依向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一次性收取手续费3000元,贷款月利率2%。合同签订当日,亚联财小贷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扣除贷款手续费外的297000元划入蔡亚军的账户。贷款发放后,蔡亚军、蔡依依还款1期后,不再还款,至今尚欠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本金271860元。现亚联财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蔡亚军、蔡依依支付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本金27186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蔡亚军、蔡依依承担。被告蔡亚军、蔡依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贷款人亚联财小贷公司与借款人蔡亚军、蔡依依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3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亚联财小贷公司放款日;贷款用途为短期拆借;第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2%,利息从本合同项下贷款起始日起,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利息。第三条费用:1、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1%计算,即3000元,蔡亚军、蔡依依同意亚联财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2、延迟还款手续费。第四条贷款发放:蔡亚军、蔡依依同意亚联财小贷公司在贷款发放前先从本合同项下贷款中直接扣除指定金额以支付本合同各项约定的费用及清还旧贷款项(如有),完成后亚联财小贷公司将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蔡亚军、蔡依依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应扣除款项及发放金额以本合同所附借据为准。第五条还款: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每月应付行政管理费,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蔡亚军、蔡依依每月还款额为31000元。蔡亚军、蔡依依同意每月还款额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1、支付利息;2、偿还本金;3、支付相关手续费、相应违约金等。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蔡亚军、蔡依依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联名借款),则每一借款人对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相应违约金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偿还均负有不可撤销的相同连带责任。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义务,亚联财小贷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自亚联财小贷公司宣布解除本合同三日内,蔡亚军、蔡依依应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蔡亚军、蔡依依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亚联财小贷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支付逾期款项的0.2000%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附件有:贷款申请表、借据、其他借款凭证、蔡亚军、蔡依依应亚联财小贷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或签署的所有文件等均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日,蔡亚军、蔡依依向亚联财小贷公司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委托划款协议》及《借据》,《借据》上载明了贷款金额300000元,贷款手续费3000元。2014年3月24日,亚联财小贷公司按约将贷款297000元划入蔡亚军的账户中。嗣后,蔡亚军、蔡依依向亚联财小贷公司还款31080元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亚联财小贷公司起诉来院。审理中,亚联财小贷公司确认蔡亚军、蔡依依共计还款31080元中,其提交的客户本金核算表载明,2014年3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00%,其4倍的月利率为2%,按该月利率以实发的贷款本金297000元为基数,逐月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为5940元,已还本金为25140元,共计已还31080元。尚欠本金2718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亚联财小贷公司的陈述,《生意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委托划款协议》、《借据》、《付款回单》、交易明细、客户本金核算表等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亚联财小贷公司与蔡亚军、蔡依依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亚联财小贷公司按约向蔡亚军、蔡依依发放了贷款后,蔡亚军、蔡依依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蔡亚军、蔡依依应当偿还亚富路小贷公司的借款本息。《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蔡亚军、蔡依依同意亚联财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贷款手续费3000元,该贷款手续费3000元实质为亚联财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应在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中扣除,现亚联财小贷公司主动将其本金降至271860元,并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蔡亚军、蔡依依实际偿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计算,蔡亚军、蔡依依目前尚欠亚联财小贷公司贷款本金271860元。蔡亚军、蔡依依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蔡亚军、蔡依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18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被告蔡亚军、蔡依依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莉红

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

人民陪审员  幸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亚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