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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224号

闫玉林与闫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玉林,闫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闫玉林,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慧梅,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闫玉林之妻被告闫秀英,女,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翟文辉,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林诉被告闫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玉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闫玉林承担。

审判员 :田新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孟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