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40号原告艾鹏洋。被告艾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鹏洋诉被告艾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鹏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鹏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惟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