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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40号

艾鹏洋与艾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鹏洋,艾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40号原告艾鹏洋。被告艾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鹏洋诉被告艾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鹏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鹏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玉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惟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