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67-1号
申请执行人:潘刚。
被执行人:李云富。本院在执行潘刚申请执行李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立调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赢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