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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667-1号

申请执行人潘刚申请执行李被执行人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刚,李云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67-1号

申请执行人:潘刚。

被执行人:李云富。本院在执行潘刚申请执行李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立调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赢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