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24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