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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24号

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24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