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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4号

刘锦绣与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锦秀,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刘锦秀,女,汉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郧西河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庄一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锦绣与被执行人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75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33467元,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均未发现其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2014)胶执字第593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24号,于2016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受理,现因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7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