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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21号

晁先利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晁先利,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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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晁先利,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浩东村浩*组村民,住该村组9号。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屯街办浩东村北庄组。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经理。晁先利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西安市阎良��宏运木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晁先利赔偿款7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履行10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3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履行3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若西安市阎良区宏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