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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76-1号

袁春龙申请执行孙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春龙,孙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袁春龙,男。被执行人孙淑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春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本金83735元、执行费11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未协商处理完毕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