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94号原告淮滨县忠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俊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女。被告王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忠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忠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滨县忠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淮滨县忠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