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民辖终9号

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1102。法定代表人威廉.拉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丁秀成,董事长。上诉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阿米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阿米那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11层,故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合同履行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扉页即明确标明为《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供货范围”也明确载明了阿米那公司所欲购买的货品名称,可以说是一个特征明显的��销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交货地点是贵州省六盘水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亦非江苏省靖江市。故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角度,此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京成公司为了达到恶意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谎称为定作合同,以定作合同纠纷立案规避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京成公司与阿米那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京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阿米那公司给付价款,争议的标的为货币,京成公司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现京成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阿米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阿米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阿米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定作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将本案争议标的理解为仅仅是货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解释同时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案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本案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京成公司起诉要求阿米那公司给付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京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故京成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现京成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本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