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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522民初260号

原告李爱霞与被告郜千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爱霞,郜千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522民初260号原告李爱霞,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被告郜千四,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霞与被告郜千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霞在本院告知后,因其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