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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90号

靖江市江奥特种电器配套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江市江奥特种电器配套厂,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江奥特种电器配套厂,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号。投资人陈邦权,厂长。被执行人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郁蔚铭,董事长。靖江市江奥特种电器配套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靖江市江奥特种电器配套厂货款487984.46元;诉讼费4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瓒执行员 蔡明义执行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黄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