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第315-3号原告李利霞(王学文之妻)。原告王娜(王学文之女)。被告张向勇。
被告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霞、王娜诉被告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向勇驾驶的冀J×××××/JPR6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