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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第315-3号

李利霞、王娜与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利霞,王娜,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第315-3号原告李利霞(王学文之妻)。原告王娜(王学文之女)。被告张向勇。

被告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霞、王娜诉被告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向勇驾驶的冀J×××××/JPR6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