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5号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2134元,减半收取1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海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