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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45号

贾成华与王宗刚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成华,王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贾成华。被执行人王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成华与被执行人王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成华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成华申请执行标的1013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成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