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晓虎,行长。被申请人张玉平,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季 诚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