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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293-1号

姜小刚与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小刚,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93-1号原告姜小刚,男,汉族,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魏斌,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庆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显,男,汉族,该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刚诉被告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聊东民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聊东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席守田

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