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3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季海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