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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705-13号

周著乐与周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著乐,周康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05-13号申请执行人周著乐,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康康,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利害关系人涂翠翠,女,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被执行人周康康之妻。申请执行人周著乐与被执行人周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康康己交付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周著乐对被执行人周康康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