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财保7号申请人符朝旺,男。被申请人商印禹,男。申请人符朝旺与被申请人商印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豫R5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不得处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林旭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孙仲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