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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财保7号

申请人符朝旺与被申请人商印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内乡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朝旺,商印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财保7号申请人符朝旺,男。被申请人商印禹,男。申请人符朝旺与被申请人商印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豫R5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不得处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林旭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孙仲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