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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39号

张金玉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9号申请人张金玉,女,1959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张金玲,女,1960年6月4日出生。申请人张金霞,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金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金玉、张金玲、张金霞、张金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金玉、张金玲、张金霞、张金辉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张吉祥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织染局胡同×号的房屋(京房权证东私字第B×号,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北房东起第一间由张金玉继承并所有,北房东起第二间由张金玲继承并所有,北房东起第三间由张金霞继承并所有,北房东起第四、五、六间及西房一间共四间由张金辉继承并所有。履行方式、时限:自本协议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3个月内,张金玉、张金玲、张金霞、张金辉互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自按照所得房屋份额承担相应的办理费用。

申请人张金玉、张金玲、张金霞、张金辉于2016年1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金玉、张金玲、张金霞、张金辉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5)东民景山书调第09号法定继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