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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110号

白进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张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进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张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白进荣,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晓林,司机。

原告白进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张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继恒

审判员  王海河

审判员  于景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