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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1号

吴春成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黄曾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成,黄曾,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曾,男,汉族。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立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成与被执行人黄曾、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71590.86元(含执行款70870.86元、执行费72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