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朱洪磊。委托代理人付清稳、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建亮。委托代理人郭志强、马惠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磊与被告暴建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洪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洪磊负担。
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