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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008-1号

朱洪磊与暴建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洪磊,暴建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朱洪磊。委托代理人付清稳、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建亮。委托代理人郭志强、马惠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磊与被告暴建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洪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洪磊负担。

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