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任某。被告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
任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任某。被告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