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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77号

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77号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负责人何庆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