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16号原告商丘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谐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176336-0。法定代表人杨天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乐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冰芝
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