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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28号

刘洪华与徐勇、程年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洪华,徐勇,程年乐,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28号

原告:刘洪华,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勇,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程年乐,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洪林,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于琪,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华诉被告徐勇、程年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洪华诉被告徐勇、程年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蕾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