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28号
原告:刘洪华,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勇,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程年乐,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洪林,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于琪,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华诉被告徐勇、程年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洪华诉被告徐勇、程年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蕾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