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5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立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
上诉人李立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初字第012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立强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所作训诫书没有训诫人和警号,没有训诫内容,也没有李立强的签字;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给李立强造成精神、名誉、健康等巨大损失,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诉人李立强请求撤销(2015)西行立初字第0125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立强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李立强2014年7月1日15时许作出的训诫书。因李立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李立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李立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胡红莲
审判员 路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