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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85号

张某某诉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展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滨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