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展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滨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