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99-2号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弈群。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昊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菲敏。被告王劲松。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昊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劲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荣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媛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