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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378号

谭大建与苏亮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谭大建,苏亮,济南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钊现杰,济南盈澳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谭大建,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培英,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亮,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济南顺泽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永红,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琳,经理。被告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钊现杰,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盈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初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薄剑,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销售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建与被告苏亮、济南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钊现杰、济南盈澳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大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6元,由原告谭大建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范晓静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