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原楚雄第二中学)。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73号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原楚雄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中工程款29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