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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173号

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原楚雄第二中学)。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73号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原楚雄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中工程款29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