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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56号

杨锡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56号罪犯杨锡武,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杨锡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罪犯杨锡武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杨锡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锡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11月12日,罪犯杨锡武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4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锡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锡武已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鉴于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杨锡武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锡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