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60-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贺某某。关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裁定书,将郭某某所有的途威WVGEK35N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680**)依法予以查封。现因原告撤诉,本案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某某所有的途威WVGEK35N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68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怀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