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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960-2号

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贺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60-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贺某某。关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裁定书,将郭某某所有的途威WVGEK35N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680**)依法予以查封。现因原告撤诉,本案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某某所有的途威WVGEK35N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68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怀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玲 来自: